5月中旬,广州市标准化协会发布《餐饮场所城镇燃气设施设置及使用规范》(修订)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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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内外餐饮场所城镇燃气泄露爆炸事故时有发生。经分析,造成餐饮场所燃气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是餐饮场所燃气设施设置不规范、管理制度不落实、用气操作不规范、事故处置不正确等。
为规范广州市餐饮场所使用城镇燃气行为,有效遏制餐饮场所城镇燃气使用安全事故,由广州市燃气行业协会同有关单位组成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文件,以进一步提高广州市餐饮场所城镇燃气使用安全,促进燃气行业技术进步。
餐饮场所城镇燃气设施设置及使用规范
6.4燃气监控设施
6.4.1 餐饮场所应安装可燃气体报警控制装置,燃气报警控制系统设置应符合CJJ/T 146 的有关规定。
6.4.2 燃具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超过 46 kW、额定热负荷总量不超过139 kW 的厨房可选择符合GB/T 34004,使用场合为小型餐饮厨房用(X)型报警器。
6.4.3 餐饮场所面积 80 m2以下,可安装独立燃气报警装置或集中燃气报警装置。
6.4.4 餐饮场所面积 80 m2及以上,应安装集中燃气报警装置,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设置在有专人值守的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
6.4.5 大型地下商业综合体设置燃气管道的房间、计量表具、管道井等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控制系统,并应与紧急切断装置连锁,报警控制系统宜建立远程监控预警平台。
6.4.6 敷设于密闭空间、全地下室的燃气管道,沿途应设可燃气体探测器,设置数量、位置根据探测器探测距离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