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某传媒公司受人委托,派遣员工王军和张敏对南昌市一公司老总李玉进行调查。2008年5月起,张敏采取尾随跟踪、蹲点守候等手段,获取李玉生活起居和工作学习等情况。尔后,王军又给张敏提供了针孔摄像机等器材,要求其对李玉进行摄像。2008年10月,李玉发现后将跟踪自己的张敏扭送至派出所,并将该传媒公司及王军、张敏一同告上法院。
李玉在法庭上诉称,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他的正常生活和工作,他女儿也因此受到惊吓,一度不敢上学。为此请求法院判令3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并书面赔礼道歉、连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该传媒公司则认为:王军、张敏作为公司的员工是履行职务行为,他们只是进行一些情况的调查和核实,并没有散布对李玉一些不利的言论,更没有损害李玉的名誉,因此李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军、张敏未经李玉许可,采取秘密跟踪等方式,严重侵扰了李玉的私人生活,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两被告系公司派遣,属履行职务行为,法院判决该传媒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书面赔礼道歉,赔偿李玉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