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隐私场所安监控拟追究刑事责任
在涉及他人隐私的场所安装监控并构成犯罪的,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昨日听取审议了《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目前辽宁省已建成视频监控系统近72万处,截至2013年底已利用监控手段破获案件超21万起。
地铁拟成监控重点视频至少保留30日
“草案二审稿对社会公共区域和技术防范重点做出了具体划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表示,对两个区域和单位技防系统的安装和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对比一次审议稿,在技术防范重点单位中,“地铁”、“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存放场所,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被列入其中,技术防范重点单位应当由本单位负责安装建设和管理、使用、维护技防系统,履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责任。
如果该条例获通过,以地铁为例,地铁公司将负责安装建设和管理、使用、维护监控系统。设计方案应当由建设单位会同公安机关组织设计,有技术专家参与论证,公安机关参与竣工验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拆除监控,不得妨碍和擅自中断技防系统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删改、隐匿、毁弃视频信息,采获信息留存不得少于30日。个人可通过到公安派出所登记,或由公安民警现场陪同等程序查看视频监控。
禁用监控场所拟增加“住宅门口”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和已建成并有安装条件的居民小区也被纳入监控重点单位,该立法如获通过,未来我省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将必须安装监控系统。
扩大监控范围的同时,草案在“禁止监控”的场所也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宾馆客房、集体宿舍寝室等涉及他人隐私的场所和部位,在该草案一审时已作出禁止监控规定,二审稿在“宾馆客房、集体宿舍寝室、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以及针对居民住宅窗口”之外,特别增加“门口”。
处罚数额均取上限 违法翻拍获利将3倍罚款
为保护隐私,《草案二次审议稿》提高了惩罚力度。
此次对“安装具有视频采集功能的技防系统,应当设置明显提示性的标识。如果在宾馆客房、集体宿舍的寝室、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及针对居民住宅窗口(增加门口)等涉及他人隐私的场所安装监控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拆除。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对直接责任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表述没有修改。额外增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内容。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在与相关部门沟通后,建议确定处罚数额,限制自由裁量权。
草案二审稿在法律责任的多个条款均取消了第一次审议稿中的如“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等可由执法部门自由裁量的内容,更改为“对直接责任人处1万元罚款”。
其中,对“买卖或者违法使用、传播采获信息”、“擅自提供、复制、翻拍或者删改、隐匿、毁弃采获信息”、“违法使用采获信息的其他行为”,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