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盈小编获悉为保障交通安全通畅和城市有序运行,早在今年9月6日,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印发[2014]73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停车秩序管理的通知》...
畅盈小编获悉为保障交通安全通畅和城市有序运行,早在今年9月6日,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印发[2014]73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停车秩序管理的通知》要求,城市建成区内停放机动车,应按规定停放在专用停车场内和经批准的道路停车泊位内,一律不得违反规定占用人行道、车行道、广场、公共绿地停放。在城区道路上停放机动车,应当停放在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内,一律不得在道路停车泊位范围外停放。
通知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机动车在城区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经批准从事道路停车泊位经营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负责维护道路停车泊位区域内的停车秩序,并接受辖区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实行对外经营收费的专用停车场,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收费手续并按规定标准收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停车场收费或超出标准收费。
针对违法停车行为,通知明确,凡违反规定占用人行道、广场、公共绿地停放机动车的,城管执法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凡违反规定占用车行道停车、擅自在车行道施划停车泊位停车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
来自青岛市城管执法部门的统计显示,2012年,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城管执法局对人行道违法停车行为下达的处罚单共约34384件,履行处罚2750件,罚款收缴率约8%。2013年,三区城管执法局共下达处罚单约12200件,履行处罚488件,罚款收缴率约4%。
“鉴于此,为切实解决人行道违法停车问题,借鉴杭州等城市的管理经验,亟需依托公安部门建立并完善公安交警和城管执法部门人行道违法停车查处联动机制。”市交通拥堵治理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相关负责人指出,经交通拥堵治理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公安交通、城管执法部门多次研究,已确定由城管执法部门建设机动车人行道违法智能管理系统,使城管执法部门的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信息与公安交通管理系统能够数据并网或联网,并纳入机动车年检前置条件管理,建立起常态、长效的工作机制,从而提高执法效能,增强执法威慑力,以遏制人行道违法停车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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