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防研究院医疗分院河南消防安全大检查的分析报告(上) 2015年05月25日,河南省鲁山县城西琴台办事处三里河村的一个老年康...
——安防研究院医疗分院河南消防安全大检查的分析报告(上)
2015年05月25日,河南省鲁山县城西琴台办事处三里河村的一个老年康复中心发生火灾,38位老人殒命火海,建筑面积600平方米的老年公寓过火面积大约500平方米。根据初步调查,事故的直接原因涉及电路老化、安全隐患整治不彻底、消防检查管控不到位等多方面。38个本应安享晚年的老人,一个被当地人称为县最好的养老机构,顷刻间被一场大火全部带走。灾难发生后,除了悲痛、惋惜、分析原因、追究责任外,更重要的就是如何从以这么多生命为代价的事故中吸取教训,增强安全意识,普及生命安全的认知,将防范做到位,预防、避免消防事故再发生,一旦遇到紧急情况,也不会束手无策。
根据5月27日,国务院“5·2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全体会议通报称,“经初步调查分析,老年公寓房屋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建筑耐火等级低;项目建设、设计不符合相关要求;安全疏散通道狭窄拥挤;安全管理存在漏洞,用火用电管理不规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应急处置能力不足”,事故同时也暴露了“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监管责任不落实、监管措施不到位等问题”。“违规、易燃可燃、耐火等级、建设设计不符合要求、管理漏洞、不规范”也许不乏有些读者在看到这些字眼后会想到,这些的表象到底是怎样的?到底有没有针对养老机构的建筑、设计乃至管理的规范呢?
生命换来的反思是令人沉痛的,而痛定思痛,有过则改,善莫大焉。6月7日至10日,河南省消防总队组织18个督查组入全省各地,督导当地部门、行业系统、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重点检查人员密集场所、公众娱乐场所、文物古建筑单位。大检查后公开通报消防隐患 25家单位发现81处问题中,
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的现状最令人担忧。
笔者将此次消防安全大检查的通报情况进行了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力求建立一个逻辑化的判断标准,以便读者们对相关概念有所认知,对身边的这些建筑的安全性有一个基本判断的能力。
一、
总体情况说明
6月7日-10日,河南省消防安全大检查,历时3天,涉及养老机构、医疗机构、 教育机构,共35个,通报安全隐患数量合计达126个。
来源: 河南省消防大检查通报
其中这126处检查通报出来的安全隐患,揭示其背后的原因,归为以下三类风险原因: 建筑设计规范、消防设施设置、安全管理与教育 。其中,因不符合建筑设计规范造成的安全隐患,占44%;而因消防设施设置、安全管理与教育引起的安全隐患,各占28%。(见图1)
图1
下面我们从每一个机构来对其安全隐患进行分析,检查发现的具体状况,结合法律、通用规范以及相关标准、通告、技术要求等,发现其有悖规范之处,并提出改进方式。
二、各机构火灾隐患分析
1. 养老机构
17个养老机构共发现火灾隐患47处,不符合建筑设计规范要求17处,占整个火灾隐患原因的36%;消防设施设置问题15处,占火灾隐患原因32%;安全管理与教育薄弱方面隐患共15处,占隐患原因32%
图2
其中:
1) 不符合建筑规范要求
根据最新颁布实施的GB 50867-2013《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不符合建筑设计规范的消防隐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表1)
根据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养老建筑属于民用建筑的公共建筑范畴,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以耐火时间从长到短,以小时计算。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建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根据不同构件从0.25小时到3小时不等。但防火墙均须具有不燃性,且耐火等级达到3小时。“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也就是说对于单层、多层的养老机构,从其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达到二级乃至一级,即应达到: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摘自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表5.1.2
5.1.7 “…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小时…”
不难看出,建筑材料的可燃性和耐火性直接影响该建筑的耐火等级,而泡沫彩钢板、塑料吊顶等易燃材料,成为养老机构中风险最高的火灾隐患。同样,也是这次河南养老院发生火灾迅速蔓延的直接原因。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鹤壁山城区老年公寓活动中心因使用违规彩钢板被责令拆除
2) 消防设施设置问题
检查发现的47个火灾隐患中,消防设施设置问题15处,占火灾隐患原因32%。
(表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要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根据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8.1 消防设施的设置——一般规定” 之8.1.2“城镇(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 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8.3.4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 5 大、中型幼儿园,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老年人建筑”
8.4.1 “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7 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老年人建筑……”
根据GA 654-2006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包括老年人建筑)规定:5.2.6 确定各类消防设施的操作维护人员,保障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5.2.9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3) 安全管理与教育方面
检查发现的47个火灾隐患中,安全管理薄弱方面隐患共15处,占隐患原因32%。
表3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根据GA 654-2006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包括老年人建筑)规定:
5、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
5.1通则
5.1.2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和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应经过消防职业培训,持证上岗。保安人员应掌握防火和灭火的基本技能。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应熟悉本工种操作过程的火灾危险性,掌握消防基本知识和防火、灭火基本技能。
5.2人员密集场所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的职责
5.2.9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5.4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5.4.5组织实施对本场所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
2. 医疗机构
11个医疗机构共发现火灾隐患44处,不符合建筑设计规范要求29处,占整个火灾隐患原因的66%;消防设施设置问题8处,占火灾隐患原因18%;安全管理与教育薄弱方面隐患共7处,占隐患原因16% 。
图3
其中:
1) 不符合建筑规范要求
根据最新颁布实施的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不符合建筑设计规范的消防隐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表4
根据建筑设计规范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针对违反耐火等级、平面布置的现象,以下细则的内容将明确指引正确的做法
表5.1.1 民用建筑的分类
摘自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表5.1.1
5.1.2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除该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2的规定。
表5.1.2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摘自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表5.1.2
5.1.3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因此对于属于一类高层建筑的医疗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5.1.7 “…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小时…”
针对安全疏散与避难的部分现象,应遵循以下规范细则的要求:
5.2.22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封闭的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窗台、阳台等部位宜根据其高度设置适用的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5.5.17 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17的规定
表5.5.17 直通疏散通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医疗建筑部分)
3.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17规定的袋形走到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与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规范相关相悖的疏散门开启方向的规范可参照
6.4.1.3 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6.4.2.3 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向疏散方向开启
6.4.10 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常开甲级防火门
6.4.11.4 人员密集场所内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和设置
门禁系统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筑的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有关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的规定,应遵循
6.5.1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功能;
2 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长臂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
3 除管井检修和住宅的户门外,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自行关闭的功能;
5 除本规范第6.4.11条第4款的规范外,防火门应能在其内外两侧手动开启;
6 设置在建筑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应确保防火门开启时门扇不跨越变形缝;
7 防火门关闭后应具有防烟性能。
根据《医疗机构基础设施消防安全规范》(卫办发〔2006〕16号)
“医疗机构建筑物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按相关规范执行。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应满足规范要求。”
“医疗机构建筑物内的病房、门急诊等火灾危险性大、安全性要求高的功能区及用房,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或设置相应耐火极限的防火分隔,并设置必要的排烟设施。”
“医疗机构建筑物的病房、门急诊、疏散走道及重要的公共用房等处的建筑装修材料,应按照规范要求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并严禁使用燃烧时产生有毒气体及窒息性气体的材料。”
2) 消防设施设置问题
检查发现的44个火灾隐患中,消防设施设置问题8处,占火灾隐患原因18%。
表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要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根据《医疗机构基础设施消防安全规范》(卫办发〔2006〕16号) 要求
“公共区域及疏散走道内的室内装饰,不得将疏散门及其标志遮蔽或引起混淆。”
“医疗机构建筑物的医疗工作用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应按有关规范规定设置应急广播、自动报警装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气体灭火系统。”
“医疗机构建筑物应设火灾事故应急照明及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其设置标准及范围需符合规范的规定。”
3) 安全管理与教育方面
检查发现的44个火灾隐患中, 安全管理与教育方面的问题7处,占火灾隐患原因16%。分别为:
表6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四)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五)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根据GA 654-2006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包括老年人建筑)规定:
5、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
5.1通则
5.1.2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和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应经过消防职业培训,持证上岗。保安人员应掌握防火和灭火的基本技能。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应熟悉本工种操作过程的火灾危险性,掌握消防基本知识和防火、灭火基本技能。
5.2人员密集场所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的职责
5.2.9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5.4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5.4.5组织实施对本场所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与此同时,以下违反建筑规范设计方面的表现同时也不符合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GA 654-2006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7.5.2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7.5.2.1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7.5.2.2人员密集场所在使用和营业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7.5.2.3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
7.5.2.4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
7.5.2.5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7.5.2.6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7.5.2.7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7.5.2.8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7.5.2.9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7.5.2.10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7.5.2.11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