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防研究院医疗分院河南消防安全大检查的分析报告(下) 3. 教育机构 在消防大检查中,7所教育机构所暴露出来的36处...
——安防研究院医疗分院河南消防安全大检查的分析报告(下)
3. 教育机构
在消防大检查中,7所教育机构所暴露出来的36处隐患中,不符合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的有9处,占整个火灾隐患原因的25%;消防设施设置问题13处,占火灾隐患原因36%;安全管理与教育薄弱方面隐患共14处,占隐患原因39% 。
图4
其中:
不符合建筑设计规范体现在
表7
建筑设计规范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同医疗机构、养老机构规定,属重要公共建筑范畴,须遵循公共建筑耐火等级要求。
公消[2009]258 《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切实做好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消防工作的通知》提出的《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消防技术要求》中规定:
3.1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和建筑耐火等级
3.1.3建筑高度24米以上校舍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4米及以下校舍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三级,但楼层高度不应超过二层。校舍建筑材料严禁采用以可燃易燃材料作为保温芯材的金属夹芯复合板材。
3.2 建筑内部装修和外墙保温材料
3.2.1楼梯间、疏散走道和房间顶棚的装修材料必须采用A级材料,个别确因使用功能需要的部位,可采用B1级材料。
3.2.2 当建筑采用外墙保温系统时,外墙保温系统应附设在耐火等级和燃烧性能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规定的基层墙体和屋顶上。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材料时,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校舍应采取在窗口等开口周围和每层设置防火隔离带等防火构造措施。防火隔离带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宽度不小于300毫米。外墙保温系统的最外保护层应为不燃烧材料。
3.3 安全疏散
3.3.1校舍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
3.3.2 每个防火分区和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数量应依据相关规范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楼层不超过3层,第二至第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可设1部楼梯。
3.3.3 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房间面积大于60平方米时,应至少设置2个疏散门。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以及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或者《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3.6疏散门应采用平开门,并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在疏散门处安装铁栅栏和卷帘门。
根据2012年1月1日起实施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
8.1.8 教学用房的门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通道上的门不得使用弹簧门、旋转门、推拉门、大玻璃门等不利于疏散通畅、安全的门;
2 各教学用房的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得挤占走道的疏散通道;
3 靠外廊及单内廊一侧教室内隔墙的窗开启后,不得挤占走道的疏散通道,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8.8 教室疏散
8.8.1 每间教学用房的疏散门均不应少于2个,疏散门的宽度应通过计算;同时,每樘疏散门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当教室处于袋形走道尽端时,若教室内任一处距教室门不超过15.00m,且门的通行净宽度不小于1.50m时,可设1个门。
表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要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根据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8.1 消防设施的设置——一般规定
8.1.2 “城镇(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 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8.2 室内消火栓系统
8.2.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3 体积大于5000 m³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
4 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 m³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切实做好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消防工作的通知》公消([2009]258)提出的《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消防技术要求》中规定:
3.4 消防设施
3.4.1校舍建筑的室内、外消防给水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或者《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4.2 超过5层或体积大于10000立方米的校舍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3.4.4 教学楼、学生宿舍楼的每个楼层,食堂操作间、图书阅览室等应在明显易于取用的地方配置手提式灭火器。
3.4.5 学生宿舍楼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表9
根据GA 654-2006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5.1.2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和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应经过消防职业培训,持证上岗。保安人员应掌握防火和灭火的基本技能。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应熟悉本工种操作过程的火灾危险性,掌握消防基本知识和防火、灭火基本技能。
5.2.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明确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逐级消防负责人。
5.2.2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2.3开展消防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5.2.4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2.6]确定各类消防设施的操作维护人员,保障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5.2.7组织扑救初期火灾,疏散人员,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5.2.8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5.2.9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5.2.10建立防火档案。
7.4消防宣传与培训
7.4.1人员密集场所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
7.4.2对公众开放的人员密集场所应通过张贴图画、消防刊物、视频、网络、举办消 防文化活动等形式对公众宣传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等常识。
7.4.3学校、幼儿园和托儿所应对学生、儿童进行消防知识的普及和启蒙教育,组织 参观当地消防站、消防博物馆,参加消防夏令营等活动。
7.8.1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并应明确下列内容:
7.8.1.1明确用电防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7.8.1.2电气设备的采购要求;
7.8.1.3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要求;
7.8.1.4电气设备的检查内容和要求;
7.8.1.5电气设备操作人员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
7.8.2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7.8.2.1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7.8.2.2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7.8.2.3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7.8.2.4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7.8.2.5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7.9.2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7.9.2.1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7.9.2.2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7.9.2.7旅馆、餐饮场所、医院、学校等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7.9.2.8厨房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8.5学校
8.5.1图书馆、教学楼、实验楼和集体宿舍的公共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不应设置卷帘门、栅栏等影响安全疏散的设施。
8.5.2集体宿舍严禁使用蜡烛、电炉等明火;当需要使用炉火采暖时,应设专人负责,夜间应定时进行防火巡查。
8.5.3每间集体宿舍均应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
8.5.4集体宿舍应设置醒目的消防设施、器材、出口等消防安全标志。
三.中美主要规范之比对
1.国内主要规范参考目录表
表10
2.国外主要参考规范
表11
《生命安全规范》部分相关内容
第1章.管理
1.1 范围
1.1.2 火灾造成的生命危险:本规范规定必要建造、保护和居住使用功能,以最大程度减小火灾影响对生命造成的危险,包括火灾中产生的烟、热、有毒气体。
1.1.3 疏散通道:本规范规定疏散通道的最低要求,以允许建筑物内人员从建筑物
逃生或进入建筑物的安全区域。
1.1.4 其他有关火灾的考虑因素:考虑到生命安全不仅仅是疏散问题,本规范还规定了生命安全有关的其他基本考虑因素。规定保护功能和系统、建筑服务、操作功能、维护活动,以及其他规定,达到合理生命安全水平,取决于更多的安全措施,为接触火灾的人员提供足够的疏散时间和保护。
第6章 使用场所分类和危险内容
6.1.14.4.1 提供独立住所情况下,建筑的构成单独住所的各个部分应使用耐火组件与其他场所完全隔离(如表table 6.1.14.4.1(a) 和6.1.14.4.1(b)规定,但已经批准的现有分隔除外)
第7章 疏散通道
7.2.1 门
7.2.1.4.3 以下任一情形下,门应沿疏散方向开启:
1)如果门用于安全出口间,除非门是对安全出口间直接开放的单一居住单元的门
2)危险系数高的区域的门
7.2.1.5门锁、带斜舌的锁和警报装置
7.2.1.5.1 应设计为建筑物在任何时间在建筑物内均能自如打开的门
7.2.1.5.2 如配备锁具,不要求使用钥匙、工具或者特殊学识或努力从疏散侧边打开它
7.2.1.6 特殊锁定
7.2.1.6.1 延迟疏散锁 如果建筑物安装有符合9.6节的经批准的、受到监控的自动火灾探测系统或符合第9.7节经批准的、受到监控的自动喷淋系统,在第12章至第42章允许的情况下,低危险和正常危险物品的门应允许安装经批准的、名录列出的延迟疏散锁。
7.2.1.6.1 带
门禁控制的疏散门,在12章至第42章允许的情况下,疏散通道的门应允许配置经批准的入口和出入控制系统,但需要满足以下标准:
1)在疏散出口侧面配置传感器,用于探测是否有人接近门,并在探测到有人接近或传感器断电的情况下,将门向疏散出口方向打开。
2)锁定门的门禁系统部件断电时,应将门向疏散出口方向打开
3)门应可通过位于楼面正上方1015mm-1220mm,1525mm以下,门上手动释放装置向疏散出口方向打开。
4)7.2.1.6.2(3)手动释放装置应能够随时接近,并有标识清楚表明,文字内容如下:按下离开。
5)操作时,手动释放装置应直接中断锁具的电源——独立于门禁系统电子器件——门应保持开始状态至少30秒。
6)建筑物防火信号系统(如果配有)的启动,应自动将门向疏散出口方向打开,门应在防火信号系统被人工复位之前保持打开。
7)启动7.2.1.6.2(6)中规定建筑物防火信号系统的人工火灾报警器的启动,不应要求将门打开。
8)建筑物自动喷淋或火灾探测系统(如配置有)的启动,应自动将门向疏散出口方向打开,门应在防火信号系统被人工复位之前打开。
7.2.1.7 安全出口门(太平门)五金和消防紧急出口五金
7.2.1.7.1 安全出口门或消防紧急出口门上配置的五金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应包括一个下压式或平推式逃生装置,其致动部分横向延展至少为门扇宽度的一半
7.2.1.7.2仅经认证的安全出口门五金件可用于非防火门,仅经认证消防紧急出口五金件可用于防火门。
7.2.1.8 自关闭装置
7.2.1.8.1 除7.2.1.8.3允许的外,通常要求关闭的门在任何时候不得固定在开的位置,并请应按照7.2.1.8.2自行或自动关闭。
7.2.1.8.2 ….对于存在低危险或正常危险物资的任何建筑物,应保持门实行自动关闭,但应符合以下规定:
1)保持打开的机构释放后,门扇应自动关闭
2)释放装置的设计应保证门立即被释放,即门自行关闭或被立即关闭。
3)按照NFPA72 《国家消防报警器规范》的门释放装置要求安装的经批准的烟雾探测器负责自动释放机构或媒介的启动
4)在保持打开的装置断电后,保持打开的装置被释放,门应立即自动关闭
5)楼梯设施中通过烟感探测器方式的释放导致该楼梯所有门的关闭
第18章新建医疗机构
18.1.1.1.1 本章要求适用于作为医疗机构适用的新建筑物或其部分
18.1.1.1.2 本章要求适用于所有新建医院、疗养院、限制疗养所得设计。本规范中所使用的术语“医院”包括综合医院、精神病医院和专科医院。本规范中使用的术语“疗养院”包括疗养、康复医院、高级护理机构、中级护理机构和照顾老人的护理机构。
18.1.1.1.3 本章所规定的疗养机构指因年老、残障或智力发育不全而几乎无自我保护能力的居住者或在其无法掌控所需安全措施情况下,提供床位的场所。
18.1.1.1.4应该认识到,在有此类患者或有拘留室或安全部门的建筑物内,必须锁门,在窗上安栅栏,以限制和保护建筑物内的人员。
18.1.1.3.5仅靠从建筑物中撤离不足以确保保健人员的安全,所以要保护他们不在火灾中受伤还应合理布置设施、提供足够的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并制定包括以下要素的操作和维护程序:
1)设计、建造和防火分隔
2)火灾探测、警报和灭火的条款
3)防火程序和计划、培训,和隔离或所需的钻孔程序,转移居住者到避难区或撤离出建筑物
18.2.2.2 门
18.2.2.2.2 除了以下规定允许的情况,病房门都不应上锁:
1)若带钥匙的锁装置并不限制从房间逃生,只连接房间和走廊,并只能由工作人员从走廊一侧打开,可使用;
2)若患者的临床需要,要求为保护他们的安全而采取特殊的安全措施,则可在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的部分布置门锁,工作人员应随身携带钥匙。
18.2.2.2.4 要求的出口装置的门不应安装需要工具或钥匙才能从走廊一侧打开的锁,除了以下情况:
1)若患者临床需要要求为保护他们的安全而采取特殊的安全措施,则可在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的部分的非延时出口布置门锁,但工作人员应确保随时可打开该锁。
2)若每个出口通道有不超过一把延时出口锁
18.2.2.2.5 对于位于出口装置,本章其他条款规定可上锁的门,应为其提供以下迅速转移居住者的装置:
1)遥控锁
2)使用工作人员随身携带的所有锁的钥匙
3)其他工作人员可随身携带的装置
18.2.2.2.6 出口通道、楼梯间、水平出口、防烟隔板或危险区域(除锅炉房、加热器房和机械设备房)的门都只应安装符合第7.2.1.8.2条的自动开门装置。应在整个防烟火分隔间或整个所有此类门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以及第7.2.1.8.2条要求的系统启动关门动作。
18.7.1 疏散和重新安置计划与消防演习
18.7.1.1 各医疗机构的行政部门应使所有管理人员都能有效获得疏散和重新安置计划的书面复印件,该计划用于发生火灾时为所有人员提供保护,将其疏散到安全地带,以及在必要时从建筑物中撤离。
18.7.1.6 每班每季度应举行演习,使员工(护士、实习医师、维护工程师及行政人员)熟悉信号及在各种情况下所需的应急措施。
18.7.1.8 应对医疗机构员工金星生命安全程序和设备的指导
18.7.2 发生火灾时的流程
18.7.2.1 保护病人
18.7.2.1.2员工应有的基本反应包括:
1)直接转移所有受火灾影响的居住者
2)适当传递火警信号,提醒其他建筑物的居住者并召集员工
3)关闭门隔离火区,限制火灾影响
4)按照医疗机构的消防计划详细要求重新安置病人
18.7.2.2 消防计划。医疗机构的书面消防机构应给出:
1)报警器的使用
2)向消防队传递报警
3)呼叫厢房对的应急电话
4)对报警的反应
5)火区隔离
(NFPA101上述内容引用自NFPA101 Life Safety Code 2006版)
四.现状与规范应用图示
根据安防研究院医疗分院对全国多个医疗机构现场勘察、评估,以及为国内外医疗机构进行的物理环境安全解决方案,以图片对比形式展示如下,向读者展示符合上述分析国内外规范的具体方式的体现,供各养老、医疗以及教育机构等进行设计规划、改造、扩建等过程中进行参考。
以下橙色框图片代表不规范应用,绿色框图片代表规范示意
(引自安朗杰安防研究院医疗分院医疗评估)
五.总结
一场养老院的火灾,38位老人的不幸,带来了地方对35个养老、医疗、教育这些人员密集且特殊的重点公共建筑的大检查;126个隐患的发现,引起了我们对法律、法规的重温、回顾,更在国内外的规范对比中,再次对生命安全这一严肃话题进行思考,而思考过后,更多的是希望这些机构的管理者、建筑的设计者、使用者能够真正的重视起规范的作用,研究贯彻到设计中、建设中、管理中、维护中、使用中,视生命安全为己任,将安全评估作为日常工作,将隐患发现并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墨菲定律、海恩法则的预言成真。 尊重生命,关注安全,从规范开始……